2017年10月19日19时,贵州省桐梓县花秋镇村民肖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并搭载村民方某某沿桐容公路从桐梓县花秋镇往桐梓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桐容公路45KM+500M(小地名:花秋镇下场口)处时,将斜躺在公路的贵州省桐梓县花秋镇村民穆某某碾压,造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肇事驾驶人肖某驾驶车辆逃逸现场,后于2017年10月20日16时许投案自首,后经侦查,桐梓县交警大队于2017年11月13日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肖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穆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
肖某在其笔录中说到:“在回家的过程中,我骑着摩托车到了花秋洗车场那里的时候,看见公路上有东西,以为是衣服,就没有管他,之后也没有踩剎车,就从上面压过去,在压过去的瞬间就感觉不对,在压过去后,我就赶紧踩剎车,当时没有踩着,在往前面行驶了一段距离后,摩托车就倒地上了,我和方某某也倒在地上,之后我从地上爬起来,在爬起来后就往花秋方向走去看是什么东西,之后看见是人,我当时还准备报警的。这个时候,和我们同一个方向来了一辆摩托车,车上有两个人,他们把车停下来后,就对我说撞人了,还不救人,我当时就害怕了,并且人是一动不动的,这个时候方某某就对我说:这里没有监控,叫我快跑,加上我自己害怕,我就骑着摩托车跑了。……回去后也很害怕,之后我姐夫打电话跟我说派出所现在找我,我就去自首了。”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于2018年12月25日将该案向桐梓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人死亡,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我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在“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肖某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得到谅解,根据其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李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