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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赔偿金钱还获刑
时间:2018-09-26  作者:桐梓县检察院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7年3月1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从桐梓县风水方向往容光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花容线16公里处时,车辆从公路左侧冲出路外,造成王某某受伤后经桐梓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杨某某、陈某某受伤及普通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桐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陈某某无责任。

  经审查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内量刑。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赔偿了部分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杨某某宣告缓刑。综上,法院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390399.40元。(李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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